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司司长李魁文介绍,2020年上半年,中国对东盟进出口2.09万亿元,同比增长5.6%,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4.7%;对欧盟进出口1.99万亿元,下降1.8%;对美国进出口1.64万亿元,下降6.6%。
这是继2019年东盟超过美国之后又超过欧盟,首度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至此,中国东盟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经贸关系对双方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逆袭”的原因
实际上,东盟从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跃升为第一大贸易伙伴,不过用了一年时间,快速“逆袭”得益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自贸区拉动效应显现。今年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建成10周年,10年来,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不断加深,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东盟自贸区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各成员国发展水平虽有差异,但却是世界上最具潜力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自贸区的建立,极大地拓展了该区域的市场规模,迅速形成了专业化的分工网络,夯实了彼此经贸合作的基础。2019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为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也是中国与东盟在逆全球化和单边主义盛行的时代发出的维护自由贸易与多边体制的重要信号,相关区域的经贸潜力因此再次得到释放。
其次,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互补性强。从贸易结构上看,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中国国内需求不断增加,初级产品在中国从东盟进口的商品中占比提升,农产品进口的比重增加且品种趋于多样化,消费升级的态势日益明显。中国对东盟出口中占比最大的是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其中机电产品保持迅猛的增长势头。今年以来,能源与集成电路在中国东盟贸易中双星闪耀,对该地区贸易的逆势上涨贡献巨大。
第三,由于中美经贸摩擦不断升级,“渔翁”效应逐渐显现。中美贸易面对着相互加征关税等政策的不确定性,两国的进出口商都不得不开辟新的市场,跨国公司也被迫将部分生产与组装环节延伸至中美之外的经济体。有研究认为,越南等东盟国家是中美经贸摩擦的最大受益者,也是基于这方面的原因。
此外,各国的抗疫成效影响国际贸易格局。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的大背景下,美欧国家控制疫情不力,经济重启面临重重困难,客观上减少了对中国产品的需求,而疫情对全球供应链、生产链以及物流体系的严重破坏造成了美、欧对华出口的下降。相较而言,东盟各国的“抗疫”均取得很好的成效,各国的复工复产也在有计划地展开。
与美国和欧盟不同,东盟国家从疫情一开始就迅速与中国合作,双方在2020年2月就组织了一次中国—东盟关于新冠肺炎问题特别外长会,为今后地区国家携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树立了典范。近期,中国与东盟重申在后疫情时代,各方将稳步提升产业链与供应链水平,维护自由、稳定、公平的贸易投资环境,并继续保持市场开放。
短期来看,美欧疫情控制和经济恢复均不乐观,东盟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在年内有望保持。
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以及地区局势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不疏反密、逆势上扬,并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发展势头,显得尤为可贵。
未来,中国东盟的经贸合作将迎来越来越广阔的发展空间。东盟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地区,双方在产能、基础设施、金融投资、教育、人文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潜力仍然非常巨大。从中国和东盟的人口、经济总量、贸易总额、吸引外资等经济指标来看,中国与东盟已是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和重要一极。
东盟各国的要素禀赋各不相同,在资源、产业、服务、消费市场等方面存在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总体而言,东盟国家劳动力丰沛,工资水平较低,廉价的劳动力是它们嵌入全球生产网络的比较优势,而中国土地与劳动力成本逐年升高,生态环境标准提高,部分中资企业将生产加工环节转移至东盟国家,并借由对外投资带动了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中国在全球价值链的分工地位也在悄然变化,产业升级已箭在弦上,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的贸易结构已经逐渐取代了过去劳动密集型为主的贸易结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不断增长的过程中,服务贸易也快速提升,结构不断优化。
中国在高铁、路桥、港口、核电、通信、能源开发等行业世界领先,有着极高的性价比优势。东盟有丰富的资源、广阔的市场和迫切的需求,合作空间非常巨大。中国政府提出了新基建的概念,基于此,双方在健康医疗、智能制造、电子商务、5G等领域的合作有望成为新的增长点。
如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年内能够如期签署,未来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将迎来更多机遇。届时,一个市场规模更庞大、政策更优惠、贸易投资更便捷的新型区域一体化组织必将惠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
企业走出去的挑战
近年来,中国在东盟国家建设了不少经贸合作区,如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中马关丹产业园、中泰罗勇工业园等,大批中资企业进入东盟。
在投资过程中,中资企业享受到了当地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以及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但也遇到了融资、税收、环境保护、汇率波动、会计制度冲突、流动性管理、文化差异、员工管理、营运成本控制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东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落后、产业的配套能力不足、供应链协同困难等均是中资企业走出去不得不面对的挑战。此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领土争端、政治争议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为此,从宏观角度来看,需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政治互信,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处理地缘政治,继续推动更加深入的经贸自由化、便利化、一体化与法制化,促进贸易与投资的双向流动与良性循环,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来说,在进入东盟市场之前,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和考量来把握东盟的一体化优势,因地制宜地制定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策略,拓展东盟的整体业务。大型企业可以与上下游伙伴一起投资于某个东盟市场,确保整个供应链、生产链与生态系统的稳定。中小型企业也可以采取抱团发展、共担风险的方式,或者与当地企业合资、合作的方式进入东盟市场。而投资地点的选择,也要确保更靠近上下游供货商以及沿海港口等物流枢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
2.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探析
2020-07-31 16:29 文章来源: 《国际论坛》
内容摘要:WTO多边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赋予成员方自由裁量权以采取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安全例外则包含了更多的贸易政策新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贸易上设定了更高标准。美欧通过贸易立法在出口管制、产业安全和对外资审查等方面建立并加强了与“国家安全例外”有关的制度安排,以维护其在全球的战略性竞争优势。随着贸易竞争加剧和全球经济秩序的重构,以“国家安全例外”为由限制贸易与投资有加强趋势。由于WTO缺少对滥用“国家安全例外”的有效约束,其引用也可演变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21世纪国家安全利益的内涵已扩展到了非传统安全领域,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贸易带来的挑战,只能通过国际合作构建有效的国际治理体系来应对。
关键词:国家安全例外; 世界贸易组织; 区域贸易协定;贸易规则;投资安全审查
作者简介:张丽娟,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若楠,山东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
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中的“国家安全例外”(National Security Exceptions)是指允许缔约方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免除贸易协定所规定义务的特殊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及其适用;二是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保护成员方安全利益的例外条款;三是各国贸易立法中关于以国家安全保护为由限制贸易与投资的规定和程序。促进国际贸易与保护国家安全利益是各国贸易战略的基本目标,但在贸易实践中,国家在管理和实现两大目标及其均衡方面面临困难。而且,由于引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限制贸易是否恰当的界定并不明确,该条款成为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源头。本文在阐述贸易政策与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分析多边与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以美欧贸易立法为例,评析美欧在贸易与投资领域的安全考量,进而总结此条款的涵义与政策启示。
一、贸易政策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贸易政策中的国家安全涵义与国际经济竞争密切相关。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范畴,经济安全成为国家战略中心。随着新兴经济体的迅速崛起,国际经济竞争更多地体现在新兴经济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经济安全研究更加重视如何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防止新兴经济体通过投资和兼并等方式获得本国独有技术或能源的控制权。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研究则更加重视如何降低对国外市场与要素的依赖。发达国家在贸易政策与国家安全的平衡中,尤为关注对产业竞争优势的维护、对外国投资和跨国并购的审查、对战略性产品的进出口管制等等。归根结底,确保国家经济和贸易的竞争优势不受外国贸易与投资的影响,是各国在贸易政策中考量“国家安全例外”的基本原则。
一国贸易政策始终服务于国家安全,但经济贸易开放与国家安全保护之间并非相互对立。研究表明,经济开放与经济安全是有机统一、和谐并存的,一国完全可以在进一步开放状态下提升本国的经济安全水平。这就对经济开放条件下,一国如何在全球化战略中兼顾贸易政策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维护提出了挑战。美国和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在这方面提供了借鉴。在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国家安全与贸易政策的关联度相应更高。通过相关经济安全条件指标体系的分析表明,美国对中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最大,且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
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关于贸易政策与国家安全讨论的议题主要是“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和引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别贸易立法中有关国家安全保护例外的规则是否具有合规性。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安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很难清晰界定其边界,不同时期,国家安全与贸易限制的关系体现也不同。早期出于国家安全目的实施的贸易限制多集中在战略性产品,其外交和战略意义突出。威拉德•托普(Willaed L.Thorp)梳理了二战后美国贸易政策中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内容和案例,指出早期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只用于限制石油及其衍生产品的贸易,以国家安全为由的贸易限制对发展自由贸易不利,应谨慎使用。托马斯•威利特(Thomas D.Willett)和梅尔达德•贾拉利格哈耶尔(Mehrdad Jalalighajar)探讨了贸易政策与国家安全目标间的逻辑关系,认为以国家安全为名的贸易政策,实质都是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或不明智的外交策略。例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石油进口限制,既消耗了美国国内的石油储备,又使得美国经济在70年代变得更加脆弱。贸易制裁和进口限制并不利于经济发展,也无法为美国产业提供长期保护,维护国家安全与实现自由贸易,这两者并不矛盾。
国家安全考量对贸易政策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从产品领域延伸到了投资领域。美欧在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的审查方面建立了严格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国家安全贯穿于贸易与投资政策制定的全过程,那些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贸易与投资问题被提交到国家安全议程去处理;另一方面,“国家安全例外”规则和立法的适用也是国家贸易利益保护的防火墙。相应地,国家安全的过度考量或有关“国家安全例外”的滥用也就有可能演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李春顶研究了美国的“国家安全”壁垒,主张不仅要防范美国滥用“国家安全”措施,也要重视防止其他国家效仿美国,采用“国家安全”制造贸易和投资的壁垒,推动形成有关“国家安全”措施的国际规则。研究表明,美国对外资审查的重点是涉及美国核心技术和网络安全的并购交易,尤其是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外商投资,近年来重点加强了对华外资审查,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并购投资,造成了中国对美投资下滑。王宇鹏研究了欧美主要经济体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趋势,认为对华外资审查趋紧,主要原因在于担心中国投资威胁、在开放问题上向中国施压、争夺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石岩从欧盟和成员方两个层面对欧盟的外资监管改革进行了分析,认为受德法推动,欧盟外资监管趋严。
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被提到贸易政策议程,各国都面临着跨境数据流动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的挑战,但这一问题十分复杂,既有国际法涵义,也有国际贸易治理涵义。石静霞等认为,在数字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中,主要包括数据开放问题、他国危害安全行为的判定和服务器本土化等,应划归国际法的范畴。各国由于国情不同,有不同的自身需要,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的理念和制度,但跨境数据流动的国家安全例外有其合理性。因此,国家安全是一个动态概念,随着国际秩序和国际竞争环境的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其贸易政策涵义也随之演进,在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安全是一个与贸易政策尤为紧密相连的议题。
二、多边与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
从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正式生效,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至今,各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如何在促进贸易开放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同时,保障基本国家安全利益。国际贸易规则中“国家安全例外”的讨论,聚焦于GATT第21条。区域贸易协定则更注重贸易政策新议题中的国家安全,如数字贸易和网络安全等规则的谈判。
(一)WTO多边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
WTO协定允许成员方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实施贸易限制。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等都包含“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具体包括GATT第21条,GATS第14条第二款和TRIPS第73条。GATT第21条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的任何信息;或(b)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该条款最早由美国倡导起草,最终GATT采纳并以独立的条款作了规定,且一直保留至今。但是在多边贸易的司法实践中,却少有案例涉及“安全例外”条款。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he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也包含“国家安全例外”条款。TBT第2条第2项规定:“成员方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须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该条款规定了贸易限制的程度,强调不应实施超过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贸易限制,认定以国家安全为由实施特定程度的贸易限制是合法的。
WTO《政府采购协议》(2012年版)第三条规定了有关国家安全例外:“本协议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参加方,在涉及武器、弹药或战争物资采购,或者涉及为国家安全或国防目的所须的采购方面,在其认为保护根本安全利益的必要情形下,采取任何行动或者不披露任何信息。”同时,协议规定了安全例外适用的情形,包括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所必须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以及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的措施。
在实践中,多边体系关于“国家安全例外”适用的相关规则仍较为模糊。WTO是否有权以及将如何裁决国家安全措施导致的贸易纠纷均无明确答案。因此,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可能会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成为一些成员方的抗辩理由。GATT和WTO的贸易争端案例的解决过程,并未真正解决围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在当前新的安全形势下,为防止安全例外规则被滥用,WTO应该审查成员国应用该规则的动机是否正当和善意,以及贸易制裁措施是否合理。
WTO的“国家安全例外”是本着国家安全优先准则确立的,其实质体现的是对国家主权及成员方自我保护权利的尊重,允许成员方在需要维护国家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行动,免于履行WTO所规定的义务。但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对关键性概念的解释较为宽泛,缺乏适用的具体约束,导致成员方在援引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对于援引安全例外条款采用的贸易限制是否具有合规性,是否出于“所必须的”合理需要,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小组往往难以作出科学判断。因此,如何准确定义国家安全的内容,明晰援引安全例外条款的具体条件,防止安全例外被滥用,也是WTO改革面临的挑战之一。
(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多是在GATT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基础上的修订补充或升级。在近年谈判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CPTPP)和《美墨加协定》(U.S.-Mexico-Canada Agreement,简称USMCA)具有一定代表性。
CPTPP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其中第29章A节第一条规定,“将GATS第14条的(a)(b)(c)纳入本协定”;第二条规定:“本协定之任何条文不得被解释为:(a)要求缔约一方提供或容许取得其认为一旦揭露将违反其重要安全利益之资讯;(b)禁止缔约一方采取任何其认为属履行其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或安全之义务或保护其重要安全利益之必要措施。”
2018年11月30日美加墨三国签署USMCA,2020年1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USMCA第32章第一部分第2条规定:“将GATS第14条的(a)(b)(c)段经必要修改后,作为本协定的一部分,纳入第15章(跨境服务贸易)、第16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第18章(电子通讯)、第19章(数字贸易)及第22章(国有企业及指定垄断)。”USMCA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谈,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中有关贸易政策新议题新规则的间接实现。由于美国数据技术产业世界领先,数字贸易规则与网络安全受到重视。因此,USMCA第19.12条重申“实施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诉求,但完全剔除了TPP第14.13.1条(缔约方监管例外)和第14.13.3条(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该两项例外规定的剔除,能有效避免其他缔约方以“实现监管和公共政策目标”为名来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有利于保护美国云计算相关产业的利益。
从逻辑上看,区域贸易协定延续了GATT“安全例外”的基本精神,在数据流动、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标准等非传统安全议题方面提出了高标准新规则。各国也普遍意识到非传统安全议题对21世纪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在WTO面临改革危机之时,通过谈判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平衡贸易利益与国家安全,以制度安排维护国家产业和技术竞争优势,对许多国家来说,也是一个务实的贸易政策选择。
三、美欧贸易立法中的国家安全考量
美国贸易立法密集,其贸易竞争力与国家战略也决定了有关国家安全的考量始终在美国贸易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占据重要地位。美国自冷战时期的出口管制开始,在贸易、投资和与贸易有关的产业领域均通过不断完善立法,视自由且公平(Free but Fair)贸易政策为外交政策,突出国家安全利益保护。欧盟确立的贸易立法目标是确保公平与公正(Fair and Equitable)贸易,为此,欧盟针对外国直接投资、反倾销和贸易救济措施等相关规则进行改革,其中有关国家安全考量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方面。
(一)出口管制立法是冷战时期国家安全考量的延续
美国的出口管制始于20世纪40年代。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 Act),冷战时期出口管制得以加强,制约着高科技产品出口。如何平衡企业出口利益与国家外交利益,是美国政界有关出口管制争辩的主题之一。与总统相比,国会更倾向于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虽然冷战后美国出口管制逐步放宽,但由于高科技产品出口关乎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有关出口管制措施一直得以延续。2018年8月13日,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正式生效,与《武器出口管制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法规一道,为限制国防产品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美国财政部实时更新对不同国家的出口限制政策,截至2020年3月17日,正在生效的出口限制政策涉及中国、德国、伊朗、印度、巴尔干、白俄罗斯、中非共和国、古巴、利比亚、朝鲜、叙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欧盟也在积极推进军民两用品和军事用品出口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1969年颁布的《理事会条例(EEC)第2063/69号》,初步建立了欧盟各国对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的框架,强调需要通过禁止或限制部分产品的出口来保证国家安全。这一条例经历多次修订,到1995年,欧盟军民两用品的出口管制政策正式实施,确定了管制产品清单、出口许可方式等。根据2000年通过的欧盟《理事会条例(EC)第1334/2000号》,欧盟建立了以欧盟委员会独立控制的统一的出口管制机制。2009年的欧盟《理事会条例(EC)第428/2009号》,取代了第1334/2000号条例,增加了关于转口贸易与产品过境的具体规定。
由于欧盟各成员方拥有本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最终执行和决策权,与美国相比,欧盟的出口管制体系更为复杂。欧盟层面统一制定了军民两用品及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和欧盟共同军品清单,各成员方也各自制定这两类清单。对于受管制的出口产品,欧盟目前有四种形式的出口许可,包括欧盟通用出口许可、国家通用出口许可、全球出口许可及单向出口许可。
美欧早期的出口管制主要针对军民两用和军用产品,后来随着科技发展,核材料等新型材料、电子产品和计算机等可能威胁通讯与信息安全的产品也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对这些产品的出口管制对贸易的影响更为突出。美国出口管制显著减少了先进技术产品(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简称ATP)的出口,特别是对中国的出口,这是由于美国对中国实施更为严格的ATP出口限制政策。2016年,在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信息与通讯等多个先进技术领域,美中产业内贸易都居于较低水平,远低于加拿大、日本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据测算,在其他贸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美国与其ATP出口管制宽松国家的贸易量是出口管制严格国家的3.32倍。
(二)“232调查”聚焦产业竞争利益与国家安全
“232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张法》第232条的规定,商务部有权以损害国家安全为由对进口产品发起调查。如果认定进口产品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由总统决定是否对相关产品进口作出调整以及相关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涉及产品类别及适用国家等。
截至2019年6月,美国政府共发起31项“232调查”,其中只有少数最终被裁定进口产品威胁国家安全并采取制裁措施,最近一次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案例是针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的调查。2017年美国商务部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展开“232调查”,并于2018年1月11日和17日分别发布调查报告,认定钢铁和铝产品进口“弱化了美国国内经济”,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2018年3月8日和15日,特朗普总统签署命令,决定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进口关税,征税产品来源涵盖欧盟、中国、日本、印度、巴西等国家。通过对美国政府自1963年以来发起的“232调查”的调查内容、申请方和发起时间进行梳理发现,美国启动“232调查”具有三个特点:第一,调查的贸易产品主要集中在石油及其衍生品、钢铁、铬锰铁等,其中以石油及其衍生品为调查内容的案例为八个,数量最多,并且都被裁定危害了国家安全,最终有五个案例由总统签署法令采取贸易限制或贸易制裁。第二,申请调查主体既有行业协会、企业,也有政府部门。第三,“232调查”主要集中在冷战时期,1963年到1991年之间共发起21项,占调查总数的三分之二。自1995年WTO成立到2016年底,美国政府仅发起过两次“232调查”,最终总统均未对相关产品进口政策作出调整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贸易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一般具有双重性,既是国家贸易利益保护的防火墙,同时也往往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性质,在贸易政治盛行时期尤为如此。2018年美国政府对钢铁和铝产品进口征收特别关税发布公告称,其政策目标之一是“将进口减少到商务部评估的水平,使国内钢铁(和铝)生产商对现有国内生产能力的利用率达到80%,通过增加产量保证产业的长期发展。”特朗普政府在《2017贸易政策议程》(2017 Trade Policy Agenda)中也明确提出,贸易政策需服务于维护和提高国家安全所必需的经济力量和制造业基础。由此进一步表明,美国贸易政策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关系比以往更为密切。
与频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相比较,美国启动“232调查”的案例相对较少,1980—2017年间仅发起过14起,其中只有两起最终采取了贸易限制措施。与以往大多数调查由企业、各行业协会提出申请不同,特朗普政府采取“自发贸易诉讼”(Self-initiating Trade Cases),旨在加速调查和裁决流程以保护美国企业。具体而言,就是保护钢铁业和铝业不受外来竞争影响。弗雷德•伯格斯滕(C.Fred Bergsten)认为,特朗普政府基于“232调查”实施的贸易制裁在WTO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并招致了贸易伙伴国的报复。美国国会应当对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采取的贸易制裁加以限制,并通过完善立法对“国家安全”做出更明确的定义。对钢铁和铝产品的“232调查”与GATT规定的“安全例外”有较大区别,美国应该为该措施符合例外规则提供证明。“232调查”涉及措施所保护的利益是经济利益,而非安全例外下的“基本安全利益”,其232钢铝措施不能以GATT第21条例外获得正当性。”此次启动“232调查”表明,国家安全的内涵已经延伸到了就业安全和产业安全领域。
(三)外国投资审查立法与国家安全
依据《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Study Act of 1974),1975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成立,专门负责审查任何可能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项目。进入21世纪,《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简称FINSA)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调了针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性,并规范了CFIUS的审查程序,但CFIUS可依法对投资审查评估的内容保密,评估外国投资交易“能力”(capability)和“意图”(intent)所采用的“依据和方法”(sources and methods)也不透明,对于“国家安全”与“控制”等审查标准的重点概念仍缺乏明确的定义,从而使得CFIUS能够发挥其最大权力对每一项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的外国投资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
国家安全考量始终对美国限制外国投资并购发挥了有效作用,政策制定者试图在创造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寻求平衡。依据《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由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指任何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个人所控制的交易。如果CFIUS认定并购是由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时,必然进入调查阶段。对他国国有企业来说,只要在美国进行直接投资,就有100%的可能进入到国家安全审查调查阶段。中国国有企业对美投资也就自然成为CFIUS重点审查的对象。根据CFIUS在2019年提交国会的报告统计,2015到2017年,CFIUS共审查552个外国投资项目,涉及中国的项目最多,为143个,占比25.9%,排名第二至四位的国家分别是加拿大(66个,12.0%)、日本(46个,8.3%)和英国(44个,8.0%)。有关中国的投资审查中,50%(71个)来自制造业,35%(50个)来自金融、信息和服务业。2007年到2017年,CFIUS对中国投资项目的调查数量逐年增加,从3个增加到143个,自2012年起,中国已连续六年成为对美投资受到CFIUS审查案例数最多的国家。
2018年8月13日,美国《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简称FIRRMA)正式生效,从内容和流程上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在审查领域上,FIRRMA扩展了CFIUS的管辖范围,明确增加了“非控制类”投资、房地产交易、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交易和基金投资等四种类型。在审查流程上,FIRRMA改革和完善了CFIUS的具体流程安排,延长初审周期并加强了与盟友和伙伴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流程对接。
欧盟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合作制度也在加强。2019年4月10日,《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获欧盟理事会批准生效,将于2020年10月11日起执行,为成员国基于“安全或公共秩序”(security or public order)的外资审查建立了框架,并在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建立了安全审查合作机制。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赋予欧盟委员会以“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对成员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发表咨询性意见的权力,但对于“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概念,欧盟立法以及欧盟法院一直避免给予确定的定义。在授权考虑的安全因素中,条例将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关键投入品、敏感设施和媒体多样性都纳入其中,既有传统的安全考量,也包括政治安全的关切;更为重要的是,条例把保护欧盟经济安全和技术竞争优势纳入考量范围。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对于安全审查考量因素的列举,核心是维护其战略性竞争优势。从其所列举的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数据安全、政府控制等重点考量因素及其具体涵盖项目可见,《外资审查条例》名义上是立足于当下的“安全”和“公共秩序”,实质上是着眼于未来的高科技产业竞争。该条例的获批与美国出台FIRRMA拓宽审查对象范围、强化CFIUS审查权限以及德国两度修订《对外经济条例》收紧审查标准、降低触发门槛在步调上高度一致。在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传统发达国家和传统资本输出国对于作为新兴经济大国和新兴资本输出国的中国在法律规则层面的一次“围堵”。《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的通过与生效还表明,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层面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谋求与第三国市场的“对等”(reciprocity)开放。欧盟正在摒弃其主张的贸易自由主义,倒向了“有选择性的贸易保护主义”。
四、结论与启示
“国家安全例外”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关联从传统安全领域迅速扩展到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引用安全例外的审查标准也上升到了高科技竞争和国家战略竞争的层面。贸易规则与“国家安全例外”的平衡与博弈比历史上任何时期更具有经济和战略意义,不能忽视的是,对国家安全的界定、采取贸易限制的合规性等仍存在不确定和不清晰的问题。随着贸易竞争加剧和全球经济秩序的重构,“国家安全例外”的考量既是对国家经济安全利益保护的必需,但同时也极易演变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因此,既要理解“国家安全例外”在贸易协定与制度安排中的重要意义,也要防范由贸易伙伴国滥用可能引发的贸易争端与冲突。
(一)“国家安全例外”是必要的贸易制度安排
“国家安全例外”是必要的贸易制度安排,并将在三重意义上存续和加强:一是多边贸易体系WTO的安全例外条款,它确立了多边贸易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安排,作为一项自决权利,一旦成员方满足适用的基本条件,即可为维护基本安全利益采取贸易限制等措施;二是区域贸易制度安排中的安全例外条款,它被赋予了更多的地缘经济与地缘政治涵义,从而在议题选择和标准设定方面更加灵活,在安全目标利益考量方面更具有针对性;三是国别贸易立法中有关安全例外的制度构建。贸易利益是经济利益,也是安全利益。贸易战略对国家竞争战略的重要性日趋加强,这对各国贸易制度的竞争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不同历史时期,贸易制度安排中的“国家安全例外”适用范畴会有所不同,适时启动“国家安全例外”的安全阀也是不可或缺的战略响应。
(二)“国家安全例外”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
贸易政策与国际竞争密切相关。在贸易实践中,“国家安全例外”的适用具有政治性,因此也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贸易强国更有条件借用国家安全的名义,将那些需要保护的特殊利益与“国家安全例外”挂起钩来,使贸易限制具有合法性。事实上,即便在美国国内,是否应当启动“国家安全例外”也往往存在争议。在2017年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启动“232调查”的听证过程中,以美国钢铁协会为代表的钢铁生产利益集团表示支持白宫裁定外国钢铁进口损害美国家安全,以阻止钢铁进口。以全国对外贸易理事会为代表的钢铁消费利益集团则反对以钢铁消费行业利益为代价,对钢铁冠以“国家安全例外”实施保护。从历史经验看,美国在有关安全例外的贸易限制案例中,受到关注最多的是就业的影响,特别是传统制造业,贸易的政治影响不言而喻。在国际贸易治理机制缺乏的前提下,启用“国家安全例外”实施贸易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也就具有必然性。
(三)WTO缺少对滥用“国家安全例外”的有效约束
今天的国际贸易格局与国家安全概念,与关贸总协定创立之时不可同日而语。服务贸易的主导地位、数字贸易的迅速增长、全球价值链的不断重构、制造业的服务化和智能化趋势等等,均构成了全球化新阶段国际贸易的新特征。正因为如此,WTO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2019年底,作为WTO核心机制的上诉机制停摆,对国际贸易治理提出了最为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依据传统安全概念建立的关于“国家安全例外”的相关规则本身存在不足;另一方面,成员方拥有基于安全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加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失,这有可能从一定程度上纵容“国家安全例外”的滥用。因此,依靠多边贸易体系解决因“国家安全例外”引发的贸易争端难度较大,推动和完善WTO机制改革是当务之急。
(四)21世纪贸易治理聚焦非传统安全议题
21世纪国家安全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扩展到了非传统安全领域,如与全球流行病有关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网络空间安全、与全球气候与环境变化有关的生态安全等等。当前国际贸易规则谈判的重点之一是数字贸易规则,它在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谈判议题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国际贸易治理体系更多聚焦与非传统安全有关的贸易规则设计。与传统安全议题不同,一旦非传统安全问题出现,在全球价值链语境下,其对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影响将迅速扩大。作为一项重大全球公共卫生安全事件,2019年年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成为全球大流行,威胁着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对全球经济贸易的破坏程度至今还难以估量。因此,未来真正的挑战在于,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单独应对非传统安全议题给国际经济贸易带来的挑战,只能通过国际合作以构建有效的国际治理体系来实现。
当前,面临百年变局和国际贸易治理体系重构,国家贸易战略的重要性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国家经济安全也被赋予了更多新的内涵。如何完善21世纪贸易规则体系关于“国际安全例外”的规则及其适用,构建强有力的国际贸易治理体系,对贸易政策制定者仍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020.8.4.转载自WTO咨询网
3.胡春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来源: 新华网2020.7.28.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7月25日在江苏连云港督导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胡春华先后来到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地考察港口集装箱码头、新亚欧大陆桥东端起点、中哈物流合作基地,与冷链物流、医药、汽车电子等行业的内外资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胡春华强调,经贸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国际经济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务实合作,促进相互贸易和投资,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加强供需信息交流,共同寻找商机。要支持中欧班列发展,发挥陆海联运优势,畅通国际物流通道。要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条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全面加强对外贸外资企业的服务,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企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
4.逆全球化:误入保护主义歧途
2020-07-31 16:33 文章来源: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文|李仲周原外经贸部国际司司长、国际经济与贸易领域资深专家
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自始至终都是工业发达国家追求的国际经济战略。关贸总协定和布雷顿森林体系都是美英等发达国家主导建立的,通过八轮贸易自由化谈判不断走向贸易投资自由化,而发达国家是最大受益者。全球货物贸易的70%在全球供应链内进行,世界经济全球化由此而生,它使参与全球价值链、供应链的各方都有利可图,即所谓互利共赢,而不是零和游戏。
发达国家曾经信奉“市场原教旨主义”,认为自由市场万能,政府的任何干预都是多余的。其结果就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困阶层日趋贫困。现在发达国家不再迷信“市场原教旨主义”了,却又走到另一个极端,实行民粹主义,把全球化曲解为发达国家失业和贫富差距扩大的根源。美国现届政府践行的就是民粹主义,回归上世纪30年代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主义路线,这是一条导致全球经济大萧条的路线。
美国前副国务卿、世界银行前行长罗伯特•佐利克近日撰文批评美国“新冷战”斗士反 华不明智,他们将中美合作取得的成功一笔勾销。他特别提到,中国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最大贡献者。15年来,中国一直是美国出口商品增长最快的目的地。金融危机期间,中国政府推出了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刺激措施,帮助全球经济避免陷入衰退。这是一个有良知的美国人从美国的利益出发,对中美长期合作关系做出的客观评价。我记得2005年佐利克提出一个著名观点:中美双方要做“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中方始终坚守承诺,而如今美国现政府却完全推翻了承诺。2018年,美国发动全球贸易战,将中国作为主要打击目标,滥用所谓“治外法权”(又称“长臂管辖”)打压在美中资企业,把中资企业列入黑名单。美国把这种所谓管辖权延伸到其他国家,是肆无忌惮的霸道。正在建设中的全球治理体系应该根据联合国“主权平等”原则彻底摒弃“治外法权”。
当前中美关系已到了一个危险的十字路口,美方在中美脱钩问题上似乎已走上“不归路”,这和美国与多边体系脱钩政策是一致的。美国当前内外交困,各种不测事件都可能发生。如果美方坚持中美经贸脱钩,中方有足够的回旋余地。我国已成功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全面复工复产,仍有把握实现一定幅度的正增长,将对全球经济作出重要贡献。如果美国同多边贸易体系及中国都脱钩,那么中国同全球经济的联系就会更密切,其他国家也会有更多的选择。虽然当前逆全球化暗潮涌动,未来的道路曲折,但是只要中国坚定不移扩大改革开放,前途依然光明。2020.8.4.转载自WTO咨询网
5.英国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对华预应力钢绞线 反倾销过渡性审查立案公告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0.8.3.
2020年7月30日,英国贸易救济调查局(TRID)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钢绞线产品(PSC wires andstrands)开启过渡性审查,以决定欧盟现行反倾销措施(0-46.2%关税)在脱欧后是否继续在英国执行。
涉案产品的英国CN编码为ex 7217109010, 7217209010, 7312106191,7312106591, 7312106991。产品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案件利害相关方可登陆TRID网站https://www.trade-remedies.service.gov.uk注册,以获得案件相关信息并参与相关调查程序,注册需在8月14日前完成。
6.德国拟在欧盟范围内推动实施蜂蜜原产地标识新规
2020-08-03 18:02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4日,德国联邦议院网站发布BT-Drs 19/21069号文件,要求联邦政府在欧盟范围内推动建立蜂蜜原产地标识新规。目前在欧盟市场销售流通的蜂蜜原产地标注方式通常为“产自欧盟国家”或“产自非欧盟国家”,此类标注方式不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信息,也妨碍了本土蜂蜜同进口产品展开竞争。因此,德国联邦议院要求政府在欧盟范围内推动实施更加精细准确的蜂蜜原产地标识规定。文件还要求联邦政府充分关注进口蜂蜜,尤其是中国产蜂蜜的进口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包括蜜源植物、药物残留、过敏原等情况)。
2020.8.4.转载自WTO咨询网
7.加拿大拟修订腈菌唑等3种农药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20-07-30 11:44 文章来源: 食品伙伴网
2020年7月29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 PMRL2020-13、PMRL2020-14和 PMRL2020-15号通知,有害生物管理局拟修订Triflumezopyrim、腈菌唑( Myclobutanil)和甲氧磺草胺(Pyroxsulam)在部分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具体拟修订内容如下:
据了解,征求稿评议期为2020年7月29日到2020年10月12日。
2020.8.4.转载自WTO咨询网
8.推动医药产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
2020.8.4.《国际商报》贸易投资版 记者 汤 莉
在“后疫情时代”,如何寻找中国医药产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推动中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转变,是每一位医药人面临的时代命题。在《中国医药产业国际化蓝皮书(2020年)》线上发布会上,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王茂春分享了对中国医药产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路径的思考。
一是注重在重点市场、重点领域的国际化。在继续坚守传统医药市场、扩大中国医药企业在全球主要市场的份额和空间的同时,注重多元化市场的开拓。受疫情影响,国际市场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遭遇疫情冲击,促使中国医药企业将目光更多投向“一带一路”沿线的新兴市场。各有关方面要更好释放“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打造中国医药产业发展的新高地。
二是充分利用资本力量加速产业国际化。积极拓宽资本渠道,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有效资金,采取联合、兼并等手段促使企业快速提升竞争优势,进一步发挥金融助推作用,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为医药产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支持。
三是推动和鼓励企业开展创新和品牌建设。鼓励医药企业重视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以产品、工艺、品牌和专利为重点,集中精力走出一条创新之路。
四是提升全产业链国际化布局和全球资源整合能力。一方面,国内医药企业可通过海外投资、并购、战略联盟等方式布局产业链上下游,扩大规模,降低风险,获得医药产品国际化生产制造和注册平台;另一方面,在全球医药产业价值链发生深刻调整的新形势下,积极利用已具规模的医药类产业基地、园区为主体的集群模式,用足用好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和平台优势顺势而为。
五是积极促进国内外药政法规接轨,加大对企业国际认证的支持力度。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国外药监部门的交流协调,促进国内外药政法规的接轨,实现互认;加大培训等对企业通过国际认证相关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服务方式;以加入相关国际互认机构为切入点,建立监管一体化协调机制,在国际主流医药监管制度的制定实施中争取更多话语权。
六是提升医药互联网和数字化水平,加快培育医药产业发展新动能。目前,疫情还在全球肆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均受到很大冲击,人们的消费、工作方式已悄然改变,这也在客观上加快了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创新的进程。在此次防疫抗疫中,信息服务、远程医疗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应顺应这一形势,加快数字化发展。
七是重视医药国际化人才培养,重视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中国医药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普遍缺乏“既熟悉行业知识,又具备战略思维、国际眼光、跨文化操作能力,还通晓国际经贸规则”的专业人才,急需补足短板。
八是有效发挥国际化行业组织的作用和优势,积极为企业开展注册认证、市场准入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培训,打造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信息互联互通等专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医药企业在产品引进、合同订制、联合研发、国际并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王茂春认为,推动中国由医药大国向医药强国转变,需要探寻符合中国特色的医药产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道路。“中国医药产业将以企业为主体、产品为核心、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国内外两个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重点带动、整体推进的原则,培育一大批面向国际市场,具备一定出口规模,注重技术创新,具有较强产业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的医药企业、医药自主品牌和产业聚集区,逐步提升中国医药产业国际化资源整合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9.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供商业专利检索服务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20.8.4.
在开通全新的网络服务付费系统之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目前已经能够以完全电子化的方式来提供商业专利检索服务了。
对此,IPOPHL下设的文档、信息和技术转移局的负责人表示:“在完成专门用于专利检索和分析服务的网络申请系统的建设工作之后,IPOPHL预计,随着人们越来越依赖于那些可以帮助我们度过当前疫情难关并且逐步适应数字化新常态的创新发明成果,IPOPHL可能会收到更多的服务请求”。而上述文档、信息和技术转移局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专利信息检索工作,并在菲律宾全国的技术发展工作中大力推广这项服务。
文档、信息和技术转移局的负责人还表示人们将可以通过DragonPay和VISA万事达卡这两个渠道来支付费用。IPOPHL希望能够借助此举来帮助知识产权人维持住必要的创新活动。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IPOPHL推出了多种类型的商业检索服务,并用于不同的目的,例如启动研发工作、评估产品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以及确保当前已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明不会再遭受侵权行为。
上述商业检索服务的类型包括:针对专利申请中的数据以及化合物开展检索;直接开展一次全面的检索;提供一份专利全景报告。而这些服务现在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提出申请或者缴纳费用。
据统计,2020年1月至6月期间,IPOPHL总共收到了12个商业专利检索请求。较去年同期的17个请求下降了29%。而在2019年全年,IPOPHL总共收到了48个商业专利检索请求。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
10.印尼通过知识产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来源:中国贸易报2020.8.4.
日前,印尼法律与人权部部长雅松娜向118个中小微企业授予知识产权证书,并强调正在推动对全国中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此前,法律与人权部已经出台了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包括2016年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第20号法律,2018年关于基于马德里条约的国际商标注册的第22号法律等。
“支持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雅松娜表示,在注册商标方面,印尼的优势在于已经成为马德里条约的第100个成员国,因而在印尼注册的商标也更容易被国际认可。
法律与人权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总局局长哈里斯表示,目前,印尼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注册率仍然很低,该局将继续鼓励未注册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注册。为了促进知识产权注册,线下注册已经取消,注册完全采取线上模式,只需将文件扫描上传,在线支付,然后等待审核结果即可。
同时,哈里斯还透露,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有所增长。今年1月至6月,知识产权注册申请量为42501件,其中商标申请量达到35980件,而去年同期为33543件。他希望全印尼的6410万家中小微企业中,能有至少20%的企业注册知识产权。(编译周忱、吴璇)
11.印度修正食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法规
来源:海关总署 2020.8.6.
2020年8月3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发布《食品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法规》2020年第5号修正条例,主要修正内容为:在水果和蔬菜产品标准部分新增冷冻毛豆、花椰菜、豌豆和菠菜标准。新增产品标准的内容包括蔬菜原料要求、加工工艺和存储条件要求、感官品质、允许添加的配料种类、产品类型和标签标识规定等。
2020.8.6.转载自商务部食土商会网
12.纽约将禁止使用含全氟烷基和聚氟烷基物质的食品包装
2020-07-31 16:51 文章来源: tbtguide
2020年7月23日,美国纽约通过一项法案,禁止在该州销售或分销所有含全氟烷基和聚氟烷基物质(PFAS)的食品包装。该禁令将于2023年年初生效。
PFAS常被用于食品包装、家用清洁剂和不粘炊具。PFAS化学品于人类一系列健康风险有关,包括癌症、免疫系统疾病、生殖异常和胎儿发育问题。PFAS在环境中无法降解,被称为永久化学品。因此,为避免PFAS通过饮用水进入人体,纽约禁止使用含PFAS的食品包装。2020.8.4.转载自WTO咨询网
13.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世贸组织“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仲裁员库成功组建发表谈话
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20.8.3.
7月31日,包括中国、欧盟在内的世贸组织“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参加方就仲裁员名单达成一致,成功组建了由10人组成的仲裁员库,并联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通报。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在上诉机构停摆期间,利用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5条规定的仲裁程序,处理各参加方提起上诉的争端案件。
我国提名的杨国华教授获得各参加方的支持,成功当选仲裁员。其他仲裁员分别来自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欧盟、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和瑞士。未来,该库中的仲裁员将负责审理参加方之间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二审案件。仲裁员库的成功组建,是全面实施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的必要步骤,对于维护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转、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4.坦农业部部长要求尽快向腰果种植户偿还欠款
坦主流媒体《卫报》8月1日报道,坦农业部部长哈桑加要求坦谷物和其他农产品协会(CPB)于14天内清偿完拖欠腰果种植户收购款。哈桑加表示,2018年CPB代表坦政府收购了坦腰果种植户生产的腰果,但直到现在CPB还未偿还完坦腰果种植户欠款。哈桑加要求CPB尽快清偿欠款,并称不希望再听到腰果种植户的抱怨。来源: 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2020-08-05(商务部网站)
15.钢铁行业逐渐摆脱疫情影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7月30日发布的钢铁行业运行情况显示,2020年上半年,钢铁行业逐渐摆脱疫情影响,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生产经营保持平稳运行态势。但值得注意的是,进口铁矿石价格持续上涨也给整个钢铁行业提升经济效益带来了较大压力。
数据显示,上半年钢铁生产维持高位运行。1月份至6月份,全国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分别为4.33亿吨、4.99亿吨和6.06亿吨,同比分别增长2.2%、1.4%和2.7%。其中,6月份全国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分别为7764万吨、9158万吨和11585万吨,同比分别增长4.1%、4.5%和7.5%。
同时,钢材消费持续增长。1月份至6月份,我国粗钢表观消费量为48066万吨,同比增长3.8%。其中,6月份我国粗钢表观消费量达到9031万吨,同比增长8.6%。
从下游用钢行业情况看,与一季度相比,二季度房地产新开工施工面积、汽车产量、船舶产量分别增长145.8%、87.1%、55.9%,有力支撑了钢铁产量的增长。
此外,钢材价格仍保持在低位徘徊。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监测,1月份至6月份,中国钢材价格指数平均为101.0点,同比下降7.7%。其中,6月份中国钢材价格指数平均为103.1点,同比下降5.4%。
“今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给世界经济带来了严重冲击,钢铁行业保持基本平稳运行实属不易。”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会长何文波表示,为了应对疫情、稳定经营,国家、行业、企业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各项措施逐渐落地,政策效果逐渐显现,钢铁需求逐步恢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受产能释放较快、外部环境严峻复杂、铁矿石价格高企等因素影响,上半年行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钢铁行业运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数据显示,1月份至6月份,黑色金属冶金及压延加工业实现营业收入31860.4亿元,同比下降3.8%;实现利润总额840.8亿元,同比下降40.3%。
与此同时,铁矿石进口量价齐增。1月份至6月份,铁矿石累计进口54691万吨,同比增长9.6%;进口均价90.2美元/吨,同比增长0.9%,较一季度增加1.8%。其中,6月份铁矿石进口10168万吨,环比增长16.8%,同比增长35.3%。
“铁矿石价格仍处高位,给行业提高效益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何文波表示,总体来看,国民经济指标持续改善给钢铁行业生产经营提供了好于预期的外部环境,钢铁需求恢复超出预期,钢铁产品供应保障有力,整个行业经受住了疫情的考验。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2020.7.31.
16.亚投行第103个成员---利比里亚经批准入行
经济日报讯:在日前举行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第五届理事会年会上,亚投行首任行长金立群获得连任。同时,亚投行理事会批准利比里亚入行申请。至此,亚投行的非洲国家获批成员总数达到19个,该国成为亚投行第103个成员。
金立群表示:“非洲成员数量的增长表明,多边主义有潜力应对非凡的挑战,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可以创造一个更具可持续性的未来。”亚投行副行长丹尼·亚历山大指出,亚投行越来越成为连接亚洲与世界的银行。
金立群表示,过去几年,亚投行投资多个惠及民生的项目,积极活跃在国际资本市场,建立了高标准的治理架构,为银行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自开业至今,亚投行已批准87个项目,涉及24个经济体,投资总额近200亿美元,涵盖能源、交通、通信、农业、公共卫生、金融、水资源等基建领域。
在金立群就任首任行长期间,亚投行的成员数量从创始时的57个,上升至来自世界各地100多个成员。亚投行始终保持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AAA最高信用评级,并保持稳定的评级展望。联合国高度肯定亚投行对发展使命作出的贡献,授予亚投行联合国大会永久观察员地位。
金立群在连任后的首场记者会上表示,未来投资的重心除聚焦于能源、交通、城市建设及水资源四大基础领域外,还将在公共卫生与数字技术领域进一步拓展。他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凸显了加强公共卫生领域建设的紧迫性,增强此项建设将提升劳动力质量及劳动产出。此外,数字技术领域的发展将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数字鸿沟,缩减贫富差距,有助于偏远落后地区密切与市场的联系。
“展望未来10年,我们将继续扩大投资,从核心的基础设施领域,伸延到面向未来的基础设施,聚焦应对气候变化,加强亚洲地区互联互通,动员私营资本,缩小亚洲和其他地区的数字鸿沟。”金立群表示,“我期待继续为亚投行成员服务,致力于推进多边合作,为推动亚洲的持续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2020.8.3.
17.日欧制造业现积极复苏态势
最新数据显示,7月份,日本和欧元区国家制造业呈现出积极回暖的态势。不过,在疫情二次暴发风险的威胁下,日欧等经济体未来复苏前景仍不乐观。
日本制造业数据出现改善
当地时间8月3日,HIS Markit公布的数据显示,日本7月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经季节性调整之后的终值为45.2,高于6月的40.1,也高于42.6的初值,并且创下今年2月以来的最高水平。
HISMarkit经济学家摩尔表示,疫情对日本制造业影响最严重的阶段已经过去。受到国内紧急状态解除的提振,以及有迹象显示汽车业供应链的复苏,且重要出口目的地经济活动重启等影响,日本制造业产出降幅放缓,数据在二季度有所改善。
同一天,日本政府发布修正后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3月,日本实际GDP年化季环比终值下降2.2%,好于市场预期的下降2.8%。日本政府认为当前采取的经济对策将会生效,对于经济形势的预测好于其他各方。
此外,日本经济产业省上周发布的数据显示,日本6月零售额环比增长13.1%、同比下降1.2%,降幅明显缩小,零售业由此前的“出现止跌迹象”转变为“正在恢复”;6月份日本经季节调整的工矿业生产指数环比上升2.7%至80.8。至此,连续4个月环比下降的日本工矿业生产出现回暖迹象;与此同时,日本6月完全失业率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至2.8%。
然而,最近日本疫情有反弹迹象,给经济复苏前景带来极大不确定性。据日本广播协会电视台统计,截至2日20时30分,日本新增新冠确诊病例1330例,连续5天超过1000例。目前,日本中央政府对重新宣布紧急状态持谨慎态度。疫情向首都以外地区蔓延背景下,冲绳县、大阪府、爱知县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防疫举措,要求市中心餐饮店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政府将向配合防疫的店铺提供补助。
鉴于工业生产和出口均处于颓靡状态,市场对日本第二季度的经济表现预期非常悲观,预计本月稍晚将公布的日本二季度GDP将同比下跌超过20%。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内阁府日前表示,预计2020年度增长率为-4.5%,而经济专家普遍预测今年日本经济增长率将下滑5.44%。同时有观点认为,日本经济增长恢复至疫情发生前的水平,最快也要等到2022年以后。
欧元区制造业强劲反弹
除日本制造业显现复苏迹象之外,3日公布的欧元区7月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终值较初值也显著上调。
HISMarkit数据显示,7月欧元区制造业PMI终值较初值上调0.7至51.8,这主要得益于德法两大欧洲经济体制造业PMI数据的上修。其中,德国当月制造业PMI终值从初值的50上调至51;法国当月制造业PMI终值从初值的52上调至52.4。
HISMarkit的专家称,德国制造业正在复苏的轨道上,PMI在7月终于进入扩张区,并创出2018年12月以来的高点。尽管企业仍在大幅削减工作岗位,经济活动和需求仍处于危机前的水平,但7月份新订单的大幅增长,使得近期的生产前景更为乐观。
与此同时,欧洲也面临疫情反弹的严峻形势,多国收紧防疫措施,这削弱了市场对欧洲经济迅速复苏的希望。英国首相约翰逊7月31日在伦敦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最新数据显示,英格兰社区新冠肺炎疫情自5月以来首次出现上升苗头,因此决定推迟政府此前计划于8月1日起实施的“解封”措施。
德国、奥地利等国近期加强防控措施,重新要求民众在公共场所戴口罩、对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旅客进行强制病毒检测。立陶宛政府决定,从8月1日起,在商店、超市和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恢复强制戴口罩的措施。匈牙利政府宣布,该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将继续禁止举行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
西班牙政府宣布将限制民众聚会,从7月30日开始民众在公共场合必须一直佩戴口罩。瑞士联邦政府也建议各州加大强制居民戴口罩力度,建议设置室内公共区域容纳人数上限。
欧洲经济复苏面临多重风险
在持续的疫情下,欧洲经济遭受了重创,欧盟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欧盟和欧元区今年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环比分别下降11.9%和12.1%,同比分别下降14.4%和15%。这是自1995年欧盟开始有相关统计以来遇到的最大经济降幅。欧盟统计局认为,这是由于疫情期间,欧盟成员国普遍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疫措施所致。
数据显示,在所有纳入统计的欧盟成员国中,今年第二季度GDP环比下降最严重的是西班牙,降幅为18.5%,加上一季度的萎缩5.2%,抹去了2008年至2013年西班牙财政危机之后六年的所有复苏。在今年一季度之前,西班牙经济连续24个季度增长,并且正开始从2008年金融危机中全面复苏。
作为欧洲第一大经济体,德国今年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环比下滑10.1%,创下自1970年有季度经济数据统计以来环比最大降幅,而且约是全球金融危机最严重时德国经济萎缩幅度的两倍。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经济学家斯特凡·库特斯表示,疫情让德国经济“陷入自由落体”,德国经济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承受负面影响。但由于最近几周德国经济产出出现了“令人意外的积极进展”,德国伊福经济研究所(Ifo)将今年德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此前的萎缩6.7%上调至萎缩5.1%。
法国今年第二季度GDP下降了13.8%,消费者支出、贸易和投资大幅走低。虽然较经济学家预期的15.2%降幅略好一些,仍创下70多年前开始有记录以来的最差表现。同时,意大利二季度GDP较上季度下降了12.4%,也创有记录以来最大降幅。
虽然欧盟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在疫情相关限制得以放松后,欧元区7月经济信心反弹幅度超过预期,工业和服务业景气指数大增,但从目前的形势看来,欧洲经济复苏面临多重风险,应避免对复苏前景过度乐观。
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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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际金价首破2000美元/盎司创历史新高
2020年08月06日 07:48 来源:证券日报
国际金价首破2000美元/盎司创历史新高
记者 杜雨萌
似是意料之中,却又在预期之外。8月4日晚间,国际金价一路狂飙并突破2000美元/盎司关口,不仅续刷记录,这也是国际金价史上首次突破这一整数关口。截至8月5日15时,国际金价报2036.38美元/盎司。
领秀财经首席分析师张冠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首先用了“见证历史”这四个字,表达出对此次国际金价创新高的激动心情。
在张冠军看来,支撑此次国际金价上涨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延续,即无限量化宽松带来的大宗商品“被迫贬值”后的又一次“被动提价”,叠加美元指数的快速下行,与其有明显负相关关系的国际金价自然得到提振;此外,避险情绪的升温亦进一步助涨了国际金价走高。
从年内来看,截至目前,国际金价较年初的1518.25美元/盎司已累计上涨518.13美元/盎司;若按3月16日触及的年内最低点1450.98美元/盎司计算,当前的国际金价较最低点已累计上涨585.40美元/盎司。
如果仅从趋势上看,本轮国际金价在7月份迎来加速上涨期。国际金价在7月17日至7月27日期间迎来七连涨,累计上涨155.9美元/盎司,尤其是7月27日,国际金价以1964.8美元/盎司突破2011年所创下的1921.18美元/盎司过往历史高点。
中银国际期货分析师刘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整体上看,国际金价自3月份的剧烈波动后,目前已连续几个月上涨,同时创下连续八周的上涨记录,而支撑如此巨大的涨幅,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疫情在全球肆虐导致全球经济长期放缓的担忧推动黄金上涨;二是在欧美央行相继推出大规模货币宽松的背景下,实际利率趋低或转负,美元走弱以及通胀预期上升等因素为国际金价提供支撑;三是投资者持续买入的黄金实物以及黄金ETF,也是支撑国际金价走高的一个中长期因素。
世界黄金协会发布的最新黄金需求趋势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全球黄金ETF的总流入量达到734吨,超过2009年创下的年度流入高点646吨纪录,至此,全球黄金ETF总持仓量升至3621吨。然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今年全球金饰需求、金条与金币投资需求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疲软。数据显示,上半年全球金饰需求同比下滑46%至572吨,金条与金币需求同比减少17%至397吨。
世界黄金协会市场信息咨询部人士称,今年疫情为黄金投资创造了一场“完美风暴”,即史无前例的流动性注入和创纪录的低利率大幅降低了黄金的持有成本,随着全球黄金ETF流入量达到历史高点,也见证着今年国际金价的飙升,但相比之下,全球黄金消费需求则在上半年遭受了疫情的猛烈冲击。展望未来,预计全球黄金市场的消费需求可能仍将低迷,但持续的不确定性和疫情进一步的蔓延,意味着在可预见的未来内黄金的避险优势将继续吸引投资者。
事实上,随着国际金价此次一举突破2000美元/盎司,对投资者来说,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后市走势。
在刘超看来,目前国际金价突破关键点位2000美元/盎司关口,进一步上行的趋势已经明朗,即便近期国际金价涨势过猛且缺乏调整,甚至出现超买信号,致使短线存在回调风险,但综合美元疲软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受阻等情况来看,预计后续的调整幅度较为有限。
张冠军称,如果从短期来看,国际金价预期是要进行震荡整理的,毕竟面临着前所未见的历史高点,需要进一步沉淀筹码,预计短线行情会有小幅震荡。而从中长期来看,在美联储不改变其无限量化宽松的政策条件下,继续看涨。(证券日报)
19.推动民营经济在“六稳”“六保”中乘风破浪
来源:人民政协网 时间:2020-08-03
近日,2020全国工商联主席高端峰会暨全国优强民营企业助推贵州发展大会举行。本次会议由全国工商联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助力‘六稳’‘六保’决战脱贫攻坚”为主题,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在北京和贵阳设双主会场。全国工商联主席高端峰会是全国工商联打造的新的工作平台,是进一步促进工商联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峰会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交流思想、献计献策,有效凝聚起广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智慧力量,更好地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自2018年峰会推出以来已成功举办三届。此次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林毅夫围绕疫情下的全球经济及中国应对作主旨演讲。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分别围绕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和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民营企业等作政策解读。
关键词1: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支持帮助民企增贷稳贷
“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说。这是两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之后再一次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提出要求。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金融服务民企的情况如何?下一步,金融部门如何在非常时期把政策落地落实落细?7月28日的全国工商联主席高端峰会暨2020年贵商大会上,银保监会政研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受邀参会,回应了民营企业关注的问题。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同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23项有针对性的落实措施,要求执行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公正、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民营企业全年贷款增加4.4万亿元,今年上半年又增加了4.2万亿元,同比增长14.2%,高于各项贷款增速。而今年上半年,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比上升了1.4个百分点,财险公司为20余万家民营、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帮助获得融资超过1500亿元。
叶燕斐介绍,当前,民营经济遭遇前所未有的发展难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银保监会也采取了一些非常措施,努力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改进和加强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为了救助困难民营企业,银保监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共同商量对策,共渡难关。一是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要求银行机构对暂时遇到困难,仍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采取支持处置措施。二是通过组建困难企业债权人委员会来加强债权人之间的统一协调,集体研究企业增贷、稳贷、重组等措施,并运营市场化,合理合力帮扶困难企业。三是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其中主要是民营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底。
这两年,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开辟了新路径。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恰巧为金融科技技术提供了演练场景。据介绍,今年以来,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全国工商联,引导和推动网商银行等发起无接触贷款,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累计服务客户数1000多万户,累计投放贷款超过6000亿元。
叶燕斐说,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狠抓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地落实落细,确实保障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是强化政策落实。开展银行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工作专项后评估,要求银行机构梳理工作进展,发现问题不足,提出改进方法。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将评价结果与相关政策措施协同联动,继续组织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二是强化政策储备。为做好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工作,银保监会正在研究对受疫情影响,又吸纳就业的中小企业实施应急融资安排。三是强化政策协同,继续加强与财税、就业等政策协同,推动地方政府搭建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四是强化及检查督导,切实防控金融风险,深入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依法严厉打击信贷资金空转和违规套利,确保金融资源真正流向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最需要的领域。
关键词2:民企改革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民营企业清障加油
“毫不懈怠。”在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万劲松说。作为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贯彻党的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毫不懈怠开展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短期内立足为企业纾困减负,给受损企业供氧输血,推动企业活下去。
万劲松介绍,在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类指导各地做好市场主体复工防疫工作预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推动增加防护服、口罩供应,为各类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创造条件;做好公路保通保畅,有序恢复运输服务,保障应急物资运输组织。
在减费用、降成本上,出台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非居民用气的成本政策,提前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政策,为全国收费公路免收所有车辆通行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政策措施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金融帮扶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报债券季报季审。2月份以来,已通过绿色通道受理企业债券85只,共计1011亿元,其中核转湖北地区企业债券20只共301亿元,为湖北地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信贷规模提供金融支持。
为了保障招投标、投资审批等有序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力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立足转型升级,给民营企业清障加油,让企业发展好。
聚焦中小微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启动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首批提出500余项帮扶举措,300余项减免费服务,提供支撑1000万家中小微企业转型的服务能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脱困纾困,转型升级。
“虽然疫情阴霾尚未完全消退,但阳光总在风雨后,乌云上面有晴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全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万劲松说。
关键词3:大局大势
林毅夫:中国依然是世界经济的增长动力来源
会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林毅夫围绕疫情下的全球经济及中国应对作主旨演讲。他表示,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计全球2020年经济出现大萧条以来的最严重衰退,但是,结合中国有利的发展条件以及发挥中国企业家的能力,“中国仍将继续是世界经济的增长动力来源,中国经济总体向好的逻辑不变。”
林毅夫指出,中国去年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而美国人均GDP已经达到6.25万美元,德国为4万多美元,日本、韩国将近4万美元。这反映出中国产业和技术的差距,有差距就有投资增长的空间。
他表示,我国新经济部分领域可以与发达国家齐头并进,新经济领域仍然有很多投资机会。过去这些年,中国在基础设施领域投入很多,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等都发展比较快,但城市内部基础设施,包括地下铁路、地下管网等还是严重不足。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投资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此外,新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城镇化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也在打开新的投资空间。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世界经济的预计,2020年世界经济增速在-4.9%。林毅夫表示,结合中国有利的发展条件,发挥企业家的能力,今年中国经济增速至少在3%左右。 “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是过去不曾遇到过的。在当前国际格局下,中国的发展机遇却是最好的。”林毅夫说。 2020.8.4.转载自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网
20.商务知识--专利战略是什么?
专利战略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环境,主动地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种种方便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独占市场;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总体性谋划。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和护身符,专利战略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但最主要的可分为进攻战略和防御战略两种。
1.专利进攻战略
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及时地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为企业争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战略。专利进攻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基本专利战略,这是准确地预测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将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作为基本方向的专利战略。
(2)外围专利战略,即采用具有相同原理并环绕他人基本专利的许多不同的专利,加强自己与基本专利权人进行对抗的战略。或者在自己的基本专利受到冲击时,在基本专利周围编织专利网,采取层层围堵的办法加以对抗。
(3)专利转让战略,即在自己众多技术领域取得的专利权中,对自己并不实施的专利技术,积极、主动地向其他企业转让的战略。
(4)专利收买战略,即将竞争对手的专利全部收买,来独占市场的战略。
(5)专利与产品结合战略,即在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专利的同时,将自己的产品强加于对方,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战略。
(6)专利与商标结合战略,即把专利的使用权和商标的使用权相互交换的战略。
(7)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的专利权运用战略,即在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前,先在输入国申请专利,保护资本、技术和产品的独占权的战略。
(8)专利回输战略,即对引进专利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后,形成新的专利,再转让给原专利输出企业的战略。
2.专利防御战略
专利防御战略是指防御其他企业专利进攻或反抗其他企业的专利对本企业的妨碍,而采取的保护本企业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战略。专利防御战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取消战略,即针对对方专利的漏洞、缺陷,运用撤销以及无效等程序,使对方所取得的专利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战略。
(2)公开战略,即本企业没有必要取得专利权但若被其他企业抢先取得专利又不利于本企业时,采取抢先公开技术内容而阻止其他企业取得专利的一种战略。
(3)交叉许可战略,即企业间为了防止造成侵权而采取的相互间交叉许可实施对方专利的战略。来源:360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