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下称“本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C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企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工作者、其他相关法律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一期3806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二)依照国务院《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业务研讨、交流和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整体业务能力,提升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为会员单位重大经济活动、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为会员单位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评估、论证、协调等服务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四)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协助会员单位进行诉讼和非诉业务活动。协商解决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中介机构之间提供沟通平台,建立化解矛盾与纠纷的调解机制。

(六)开展与国内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处理会员单位与境外企业和组织之间的法律事务及协作关系。

(七)本会建立专业服务网站等载体,为会员单位推送专业法律服务,及时传递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信息与经验,及时反映协会工作动态,整合会员资源并实现会员资源共享。

(八)建立协会法律顾问人才数据库,向会员单位推荐优秀法律顾问;建立协会法律专家及其他行业专家数据库,向会员单位推送专家级服务。

(九)向国家机关及省市相关部门提出制订、修改、废除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十)本会依法应当承担和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深圳依法注册正常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在法律、合规、风控、企管、财税、审计等相关岗位工作

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需由该单位指定一名本单位自然人出任单位会员代表。代表变更的,会员单位应当另行授权指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法律事务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积极支持本会建设与发展;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

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

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团体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具有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协会健康发展,倡导先进协会文化,服务企业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社会团体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团体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团体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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