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高质量发展,2022年12月30日,粤港澳三地政府法律部门统一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旨在为当事人以友好、自愿、保密、非对抗性的调解方式解决跨境争议提供最佳做法,供三地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在制定其详细调解规则时参照适用。
《规则》充分借鉴《新加坡调解公约》、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香港调解条例以及粤港澳三地知名调解机构调解规则,既兼顾粤港澳三地调解实际情况,又紧跟国际调解主流。《规则》与2021年发布的大湾区调解员“两项标准”构成制度体系,明确了大湾区机构调解和非机构调解两种模式,对跨境争议范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定或指定、调解员义务、调解收费、调解期限等进行统一规范,鼓励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引入法律查明、中立评估、专家意见等服务;建议当事人在和解(调解)协议中选定适用法律,避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允许经认可的调解机构和大湾区调解员开展调解收费,充分体现了可行性、协同性和创新性等特点。
《规则》是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三地调解行业的协同规范发展,助力营造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