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瞬息万变,有企业兴起
也有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退出市场
于是不同地区都会制定法律制度《破产法》
来处理这类企业困境
由于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
跨境企业的破产问题
亦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难题
今天我们要讲的案件就与此有关
深圳一家被内地法院宣告破产的跨境企业
一边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
一边却是公司在境外
有高达27亿的应收款收不回来
大型跨境公司申请破产,却因地域不同陷入僵局
涉案的年富供应链公司是深圳一家知名的老牌企业。2018年,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受理之后,为年富供应链公司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当破产管理人开始接管年富供应链公司的破产业务,就发现公司涉及到的产业和资金流十分复杂。
据年富公司破产管理人姚坤律师介绍,供应链企业实际上可理解为一个大的中转节点,案涉企业与医药、手机、电子等各行业的客户都有合作,一旦这种企业破产,所有的客户都会受到影响。于是,破产管理人对年富供应链公司本身的资产、负债及与130多家客户的业务状况,逐一进行梳理和审查。
在调查中,破产管理人发现年富供应链公司在海外投资了多家子公司,其中为了方便进出口服务的业务,该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两家下属公司,分别是升达香港有限公司和年富国际有限公司。
据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唐姗介绍,年富供应链公司持有升达香港公司的100%的股权,升达香港公司持有年富国际公司100%的股权。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年富供应链公司跟香港的这两家下属公司存在频繁的大额交易往来。账面上显示升达香港有限公司对年富供应链公司有高达27亿的应付款项尚未支付。
两种法律制度下,境外子公司27亿的应收款如何追回
破产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年富供应链属于跨境公司,一部分业务在内地,一部分业务在香港,在年富供应链公司的整个业务中,有一半以上是通过香港子公司去完成的,只有把两地业务合并起来处理,破产管理人才能全面掌握年富供应链公司经营情况。但是由于内地与香港适用的是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跨境企业的破产问题,并非“合并处理”这四个字这么简单。
唐姗法官告诉记者,年富供应链公司在内地的破产程序不能当然产生域外效力。破产管理人要了解香港下属公司的真实交易情况,需要对年富供应链公司在香港的资产进行处理和调查,这涉及到香港高等法院是否认可年富供应链公司在内地的破产程序的效力,以及香港高等法院是否认可年富供应链公司破产程序中所指定的管理人的身份问题。管理人在没有得到香港高等法院的认可之前,是不能够去履行这些职责的。
由于内地和香港在破产领域的司法合作没有先例可循,在这一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及时向深圳破产法庭汇报,听取法官的指导意见。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就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跨境破产司法承认和协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唐姗法官告诉记者,合议庭认为管理人到香港调查下属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必要性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年富供应链公司核查债权所必要的。因为年富供应链公司和下属的两家香港公司,共同构成了年富供应链进出口服务业务的重要完整的环节。其次是核实年富供应链公司账面上的27亿的应收款能否回收回来所必要的。第三是下一步处置升达香港公司股权所必要的。升达香港公司的股权的价值有多大,涉及到年富供应链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需要去调查年富供应链公司的股权价值,并且对升达香港公司进行全面的清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能要提起对升达香港公司的清盘程序。
2020年5月19日,破产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申请,请求确认管理人身份并且协助管理人在香港履行一系列职责。同时,深圳中院也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请求承认和协助函》。
一张香港高等法院回复的认可令 跨境破产司法合作实现首次破壁
在收到年富供应链公司管理人提出申请的第7天,2020年的5月26号,香港高等法院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迅速做出了决定,认可了年富供应链公司管理人的身份,并且授予了管理人在香港履职的八项职权。除了按照普通法原则授予的七项职权之外,还给予了年富供应链公司管理人一项特别的授权:以股东代表的身份对香港的两家下属公司行使相关的权利。
香港高等法院回复的认可令
至此,年富供应链公司管理人获得了在香港全面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权力,其手头积攒的破产清理工作,终于得以有序推进。
唐姗法官告诉记者,年富供应链公司管理人到香港的履职,有益于其管理人对于公司债权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也有利于管理人调查香港两家下属公司的股权价值,对香港两家下属公司行使投资者的权益,也有益于年富供应链公司账面上27亿的应收款的追收,有利于全体债权人清偿率的提高。
唐姗法官认为,年富供应链公司的跨境破产程序地有效开展,不仅是两地司法在破产领域的首次协作,也为以后两地企业跨境破产的处理,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