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等统一法律适用工作。
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负责统一法律适用的统筹规划、统一推进、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和不统一等情形,应当及时总结经验,通过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指导司法实践,条件成熟时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第六条 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四)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八)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
(九)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类案检索可以只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合议庭应当将所提交的案例或者生效裁判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类案纳入评议内容。
第十条 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或者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合议庭应当建议提交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庭长发现待决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召集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前款规定的案件因涉密等原因不适宜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十二条 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和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应当形成案件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案件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随案归入副卷。
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分送审委会委员和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管办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审管办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审委会讨论,以审委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等形式明确具体裁判规则。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请示案件、执行复议监督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审管办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
死刑复核案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标准和数量,由各刑事审判庭根据保密要求自行确定。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由各审判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报送相关案件的专业法官会议纪要,随案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审判人员在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类案检索、科技应用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审判人员统一法律适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现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
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具体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贺荣常务副院长多次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等相关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多个司法改革文件,均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需要强制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
《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也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回应当事人期待,确保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之间不出现法律适用分歧。
《实施办法》第七条要求,类案检索说明、类案检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类案检索结果。同时还统一规范了类案检索报告样式,确保全面反映承办法官就争议焦点进行类案检索的过程、检索到的不同裁判观点、拟采纳的观点和理由。
3.补充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形。
《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规定了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形,包括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等五种。《实施办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补充明确,对于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待决案件,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待决案件,都应当由合议庭建议院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以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辅助办案决策、统一法律适用、强化制约监督方面的作用。
5.创新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
除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外,现有制度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需要依托具体案件,解决方式和途径过于单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通过具体案件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积极性并不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施行两年来,依据该机制收到的分歧解决申请较少。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探索建立了新的具体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针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具体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制定司法解释或审判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实施办法》规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后方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审判委员会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的形式印发各审判业务部门明确具体裁判规则。
6.明确了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
为落实《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为法官办案提供规则指引和参考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需求,《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及其数据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平台及数据库的规划、建设、研发、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资源为数据依托,打造集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检索、应用、研究于一体的平台,与现有的办案平台实现深度整合,确保安全可靠。平台上线后,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法官办理案件提供精准、权威的类案检索系统,充分挖掘案例价值,通过智能分析和人工筛查相结合,快速出具类案检索报告,提高统一法律适用的信息化水平。
《实施办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审判工作中全面落实,以进一步推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正确行使,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审判,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